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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总站ylzz55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利总站ylzz55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13:09 信息来源:永利总站ylzz55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府发〔2022〕6号

  永利总站ylzz55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征收方案》应当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同时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是本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实施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监督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受理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办理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应诉案件。

  县公安局负责对征收工作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时开展调查和处置,保障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正常执行公务活动;负责依法强制征收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重点打击在征收工作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以及倒卖房屋等涉乱行为;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土地征收前,会同县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下达拆除通知,并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因征收工作引发的信访投诉的接待、处理和移送工作,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保证征收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集体土地上涉农设施及种植物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处置。

  县林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鉴定处置。

  县人社局及县社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确保征地资金及时到位。

  县发展改革、住建、市场监管、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所在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人在享有权利保障的同时,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有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的义务,并及时办理好被征土地承包权证的变更。

  第六条 征收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保证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土地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根据县政府确定的用地计划及规划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受理。

  (二)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核查拟征收土地的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1. 在征地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人社、社保、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单位及涉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村民代表和农民代表对所征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物进行实地核实并全程录像。

  2.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3. 经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和村民代表签字后,加盖村委会以及涉地乡(镇)政府公章,直接在涉地的村社(队、屯)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 

  4. 公告期满后,无不同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由县自然资源局组卷依法进行征地报批。有不同意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完成后,依法进行征地报批。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五)参保人员调查审核及保险费用核定。在已确定的征地范围内,由征地机构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情况调查,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审查后,将调查结果交由县人社局和县社保局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和县社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六)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八)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到位。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十一)土地征收报批。县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统筹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单独选址项目,一并拟定供地方案)后,依据有关要求组卷,逐级上报审批。

  (十二)发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变更和分割;

  (三)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办理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

  (八)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私自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下发后,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函告县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民政、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之日起1年内依据本办法,在被征地区域范围内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毕业生返籍以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020号)文件要求执行。林木、果树、花卉、苗木、草药等补偿标准参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和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9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仓房、畜禽圈舍、温室、林木、果树等地上物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临近集体土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并公告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成建制取消的,其集体财产由征地机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再分配,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予以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管理、评估结果的争议解决等,参照《永利总站ylzz5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县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行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经营执照等手续,擅自扩大征收补偿安置范围以及故意帮助被征收人骗取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场等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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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总站ylzz55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赵昕) [纠错]